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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中绿标[2JBO竞博010]49号)_政策法规_食用菌新闻_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发布日期:2024-02-21 浏览次数:

  JBO竞博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产品。

  (三)产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的品种及使用范围;

  (四)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2000)要求;

  (五)产品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四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四)微生物制品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

  (十三)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同类产品中,产品的品种、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4)产品成分是否明确、完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审核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1、企业需补充材料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知单要求将申报材料补齐;

  (四)复审合格的,中心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中心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七条审核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中心缴纳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完成上述事项后,由中心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并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正确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第十二条 在中心指导下,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定期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年度检查、产品质量抽检和标志使用监察等工作。

  (三)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及票据,包括不同批次产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单、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第十三条 绿色生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由中心制定,并下达有关质量监测机构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产品抽样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协助监测机构完成。

  第十四条 监测机构将检验报告分别提交中心、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有关获证企业。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也随之失效。

  第十六条 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所列问题时,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请中心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所列问题时,由中心做出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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